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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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9252596B/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经信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征求《江津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5 13:05:00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3号)号文件精神,我委拟定了《江津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1127日至202124

电话:02347521179

邮箱:605958887@qq.com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127

附件:

江津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江津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区内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储备方案,并提出承储生产企业应急医疗物资的相应财政支持政策。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所需应急医疗物资定期评估,制定储存清单,清单定期根据形势修订,需要更新储备物资可交由相关单位采购补充。

第八条 区疾控中心作为区内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单位,牵头组织制定储存方案,一般性日常采购由区疾控中心负责,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拟定出需采购的应急物资清单;提出物资保管所需要的应急物资收储、轮换政策等。

第九条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承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储存、运输各环节,严格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质量管理,组织检查库存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库存应急医疗物资质量安全。

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级储备计划,统筹落实储备资金来源。

第三章承储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区内应急医疗物资生产承储企业的管理;区疾控中心作为区内存储单位,负责其他外购采购物资的存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承储企业和区疾控中心均应建立完善应急医疗物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区级储备计划,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质储备管理额规章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疗物质储备实物与资金使用档案,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达标、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轮换应急医疗物资;

(三)保证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金专款专用;

(四)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备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计划建议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统筹提出区级储备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采购、储备。

第五章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区级储备计划的70%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区级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及时发现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需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换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品种或者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过期失效。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按程序调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应按区级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第六章物资调用和轮换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区政府统一组织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当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向市级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

第二十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出后10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及时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质量、有效期符合规定,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第七章资金筹集及核销补偿

第二十三条 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采取预拨加清算的方式拨付资金,统筹用于区级储备计划内的应急医疗物资采购、轮换、日常管理、正常核销报损、贴息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四条 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和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存在混乱管理、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延误应急医疗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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