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经信委〔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江津区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江津区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
为加快构建完善我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建成充电桩超过5000个,其中公共快充桩 1500个,建成换电站2座,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全区充换电设施统筹建设运营管理。
1.坚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公益属性,通过规划布局、协议授权、政策引导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优化运营监管,形成全区“一张网”管理格局。推进桩网互动技术创新,畅通车桩端应用APP与监测平台数据联接,开发提供车辆自动寻桩、信息提示等服务功能。规范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打击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2.投资管理部门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涉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现场勘查、用电安装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安全监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电网企业根据布局规划加快推进配电网建设,做好报装、接电、供电等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各镇街,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二)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结合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在新建或建成公共停车场、小微停车场、城市边角地带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规划建设换电站,推进公交站、火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全覆盖,持续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国资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三)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
4.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社区管理单位、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建设流程指导。健全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机制,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5.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鼓励将改造中获得的空地、边角地、闲置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库)优先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用地。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6.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7.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四)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和其他建筑配建条件。
8.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或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应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国资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区华信公司)
(五)优化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9.配合充换电基础设施审批部门落实每年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及中重卡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要求的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用地需求。(责任单位: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10.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重点在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有条件的高架桥下、公交站台等场地建设公交充电站;重点在火车站、客运站、“P+R”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辅助服务区内、公共停车场(库)、露天公共停车位、街道空闲地、公租房边角地、城市零星建设用地、已设置停车场(位)的城市公园和景区等场地建设网约车、巡游出租车充换电站;重点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冷链基地等场地建设物流车充换电站。到2025年,全区符合建设条件的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火车站、客运站、公园、3A级(含)以上景区充电桩覆盖率应达到100%;具备建设条件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充换电站覆盖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中国石油江津销售分公司、重庆中石化润江能源有限公司、区华信公司)
(六)加强镇街充电网络布局。
11.加快补齐镇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镇街全覆盖”。积极推进辖区内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公共停车场(库)等公共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各镇街集镇、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农业农村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七)扩大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
12.协助推进在津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网络布局和建设。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供电保障。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6个;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充电桩单枪功率不低于80kW,双枪功率不低于160kW。(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八)加快内部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3.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100%,充电桩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国资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文化旅游委,各镇街、平台(管委会),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九)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14.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15.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支持电网企业、充电企业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合理发挥规模化、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对电力系统的峰谷调节作用。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领域新建的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实现网、桩、车智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十)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16.鼓励换电运营企业会同整车生产厂商探索建立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巡游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等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鼓励我区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探索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与私家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口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17.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建设2座以上综合换电站,为出租、网约车、物流车、重卡进行换电补能服务。鼓励在码头、矿山、水泥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十一)改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
18.停车场(库)运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对于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
19.鼓励充电企业与各类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主体探索商务模式,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共享服务设施,实现停车和充电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20.依托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设备在线监测、故障预警等智能化、数字化支撑手段,提升平台车桩一体化监测水平。利用市级监测平台每月发布情况,发布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十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21.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在符合有关安全建设和运营要求后投入市场。充换电运营企业应自查充换电设施运营状态,严格落实充换电设施全生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规范充电设施管理要求,建立“僵尸桩”清查治理制度,将“僵尸桩”数量纳入充电企业建设补贴评价体系,加大对“僵尸桩”整治考核力度。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各镇街、平台(管委会)、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22.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居住社区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江津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成立江津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济信息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金融办、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江津银保监局,各镇(街)、各平台发展中心(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中国石油江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江津销售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专项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作组日常协调、调度工作。各相关部门强化工作联动,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动全区建设工作,电网企业同步做好配套电网保障,积极推进居民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区经济信息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请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督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重点支持服务质量优质的充换电场站,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探索制定区级相应支持政策,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三)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推广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金融模式创新。重点推进保险机构推广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推进整车电池回购、电池梯次利用、V2G、充换储一体化等方面的持续探索和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江津银保监局)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细化落实相关任务,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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