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9252596B/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经信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5-30 |
发布日期: 2025-05-30 16:41:19
重庆市江津区XX公司
在项目开工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件典型案例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XX公司在江津区龙华镇、慈云镇、白沙镇开工建设的江津区某项目中,存在作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
该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江津区XX公司在项目开工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给予罚款5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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