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9252596B/2025-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经信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5-30 |
发布日期: 2025-05-30 16:35:36
重庆市江津区XX企业
损毁燃气管道案件典型案例
2025年5月8日13时许,本机关接群众投诉举报称,龙华镇罗坝村居民停气。本机关立即联系天然气公司进行核实,经核实在江津区龙华镇小甘路与龙白道交叉口300米处,中压燃气管道被江津区某项目施工时挖破,造成龙华镇罗坝村居民停气。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重庆市江津区XX企业实施该项目时,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损毁了位于江津区龙华镇小甘路与龙白道交叉口300米处的中压燃气管道,管道损毁大小3—4厘米,该事故造成龙华镇罗坝村和朱羊寺村附近2000余户燃气用户停气4小时左右,5月8日16时许,天然气公司完成燃气管道抢修,恢复供气。2025年5月9日17时许,该企业在江津区重庆市(江津)现代农业园区附近施工时,再次使用挖机将中压燃气管道损毁漏气,燃气管道损毁4—5厘米,造成龙华镇燕坝村、芳阴村附近2000户燃气用户停气2个小时左右,5月9日19时许,天然气公司完成燃气管道抢修,恢复供气。
重庆市江津区XX企业在施工时两次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机关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江津区XX企业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给予罚款7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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