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9252596B/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经信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2025-01-17 16:50:01
2025年1月区经济信息委行政执法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处罚单位(个人) | 案由 | 执法类别 | 罚款 | 处罚时间 | 文书编号 | 事实依据 |
金额 | ||||||||
1 | 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江津区骆杨燃气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骆杨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案 | 警告 | 0 | 2025.1.15 | 津经信罚〔2025〕1号 | 2025年1月14日,区经济信息委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重庆市江津区骆杨燃气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麻柳湾居外滨江路4-4综合楼1-20库房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50Kg重瓶没有放在绝缘垫上切未放置在指定区域,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重庆市江津区骆杨燃气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2 | 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江津区维吉燃气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维吉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案 | 警告 | 0 | 2025.1.15 | 津经信罚〔2025〕2号 | 2025年1月14日,区经济信息委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重庆市江津区维吉燃气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龙兴路11号,未规定按时开展日周月安全排查,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重庆市江津区骆杨燃气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3 | 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 张节 | 张节擅自拆除燃气计量装置案 | 罚款 | 200 | 2025.1.21 | 津经信罚〔2025〕3号 | 2025年1月14日区经济信息委接到燃气公司报警称张节将位于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820号16幢3-4-2厨房内的燃气计量装置拆除,我委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你将位于圣泉街道西江大道820号16幢3-4-2厨房内的燃气计量装置拆除。2025年1月14,我委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燃气计量装置恢复原状。2025年1月21日,我委再次到圣泉街道西江大道820号16幢3-4-2复查,发现你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张节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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