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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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42XE/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国资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30 16:59:11

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区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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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作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部署。在新发展阶段下,进一步规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任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迫切需要。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712号)、《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919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得到体现,同时新发展阶段也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因此,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抓手,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重大发展战略,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把法治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决策运营各个环节,贯穿各业务领域、各管理层级、各工作岗位,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坚持以问题和防范风险为导向,精准施策,切实满足企业对法治工作的需求,不断提高法治工作供给能力。

——坚持权责明确,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其他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协同的法治建设大格局。

——坚持领导带头,确保全员参与。牢牢抓住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大力提升领导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发挥领导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法治素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全员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2022年,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员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更加浓厚,努力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

三、坚持依法治理

(四)以章程为统领完善企业治理体系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突出章程在规范企业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党组织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与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高度重视企业章程制定工作,依法依章程对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处理好维护出资人权益与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在重大事项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五)完善企业治理主体依法履职保障机制。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主体依法履职能力。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通过加强法律培训、选拔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董事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明确董事会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领导职责,对经理层依法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分管领导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加大监事会对依法治理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依法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作为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分管领导应全面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行权履职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六)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和规则,严格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及党组织等决策主体审议的涉法事项应当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决策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七)建立重大项目法律论证工作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全过程参与重大改革、改制重组、投资融资、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股权并购、对外担保、商业模式创新等重大事项并进行法律论证的工作职责。法律论证要在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上,注重风险识别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建立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等相结合的“并联式”工作机制,实现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实施全过程参与,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

(八)依法开展生产经营。严格执行有关反垄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崇尚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树立江津国企良好法治形象。明确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和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企业侵权行为的追责追偿力度,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五、坚持依法规范管理

(九)加强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程序严密、实在管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机制,广泛吸纳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加强宣贯培训、纳入业务流程、明确岗位守则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梳理工作,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形成制度体系完整闭环。强化规章制度落实监督机制,明确法律、审计、纪检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开展责任追究。

(十)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内控流程,确保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改革过程中,应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控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打造阳光国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形成法律与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合力。

(十一)大力提升法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建立由分管领导为领导,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探索建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品牌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等各项法律管理制度。探索创新法律管理方式方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强化工作成果转化。大力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能,实现法律管理数据化、精细化。

(十二)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纠纷案件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加强诉讼成果经验的外聘律师等相关主体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应对法律纠纷运用。企业收到法院(仲裁机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履行审签分件流程时,应同步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法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企业在获悉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根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机制,分管领导、法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和工作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配合,全面收集、提供案件所需证据材料。分管领导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应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分管领导的年度述职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分管领导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完善企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环节前,应当先报请区国资委协商解决。区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建立管理台账,实时开展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掌握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并按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案件统计年度报告。

(十三)规范重大案件报告和指导。企业发生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的案件、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影响企业改革发展或引发较大范围社会舆情的案件、以及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企业为原告应在立案前、作为被告应在收到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有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由企业书面报告区国资委。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疑难点、争议点,具体诉讼(仲裁)方案,包括:涉案法律关系分析、应对措施、诉讼思路、风险分析等,分管领导针对案件所开展工作情况,代理律师选聘情况,包括选聘方案介绍、代理律师基本信息(所属律所、个人业绩、专业特长、与案件需求的匹配度等)、对代理律师人选所提诉讼(仲裁)方案的评审意见等,是否存在违规情形、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报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研究、指导。对区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指导工作的重大案件,企业应按照要求另行提交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复印件,分管领导应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并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沟通交流相关意见。企业应加强重点案件,特别是败诉法律纠纷案件的总结。企业应于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及时整合合规、法务、业务及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总结,建立工作台账,并在三十日内向区国资委提交总结报告。报告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四)规范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探索法律中介机构有效辅助机制,规范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完善选聘程序,强化契约责任,建立评价机制,强化对选聘中介机构及律师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专业匹配、科学评审、质量评价、动态调整的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应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企业有关制度及工作流程规定,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鼓励企业法务人员或公司律师代理本企业案件。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需重点关注代理律师个人的过往业绩、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律师行业奖惩以及与案件实际需要的匹配度等因素,并结合律师提出的诉讼(仲裁)方案予以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报价作为最终选聘依据。在选聘过程中分管领导对代理律师人选提供的诉讼(仲裁)方案应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在明确案件代理律师后,企业应根据案件工作方案及诉讼(仲裁)方案相关内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案件处理的工作要求、代理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付款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分管领导应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法务部门应结合案件实际及企业需要,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企业对选聘的代理律师应建立工作评价机制,确保律师工作质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出现未按约定尽职履责,或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法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经研究同意后,解除代理关系,重新选聘代理律师。

(十五)全面推行适用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企业内部开展合法性审查、法律审核、法律论证等工作的主要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提交企业决策主体决策和签订合同的必经前置程序。法律意见书应重点突出风险识别、提示和防范。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出具、分管领导签字审核。企业可选聘法律中介机构辅助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再经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及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确认。企业报请区国资委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的法律意见书;对未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不予决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区管国有重点企业成立董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监事为成员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设在企业法务部门。加快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与企业“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积极为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区国资委将加大对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依法合规经营等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体系。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十八)落实问责制度。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责任。企业法律管理不规范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区国资委将出具法律监督函、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重庆市江津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十九)建设企业法治文化。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努力使全体员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坚定捍卫者。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党组织中心组学习、管理培训、员工教育的必修课,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积极树立推进法治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国有重点企业。区管国有重点企业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本企业及下辖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细化明确贯彻落实措施、工作目标、时间进度、责任人员,加快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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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资发〔2021〕91号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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