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贯彻执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我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四)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五)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七)承担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八)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和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九)负责审核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组织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牵头组织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牵头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按区委有关规定,负责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安全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所管理党组织的党建考核工作;参与区属国有企业违规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