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30X1/2026-0001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发布日期: 2026-05-08 15:11:12
经公安机关调查,机动车驾驶人黄堂伟(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xxxxxxxx)涉嫌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请机动车驾驶人黄堂伟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江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圣泉大队(地址:江津区圣泉街道清栖路459号;联系方式: 47587792 )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2026年 4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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