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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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33959972Y/2025-00383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2025〕5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22 15:27:06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公共司文〔20251号)已收悉,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你司相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

房屋市政类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1.4‰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0.9‰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收费费率

备注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

1.由中标人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每宗交易服务费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单一来源采购的,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100500万元部分

0.95

5001000万元部分

0.85‰

10005000万元部分

0.8‰

500010000万元部分

0.75‰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65‰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总额

收费费率

备注

1000万元以下部分

0.54%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00-5000万元部分

0.27%

5000-10000万元部分

0.09%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018%

(四)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区分产(股)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交易类型,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型

成交金额

收费费率

收费对象

产(股)权转让

转让成交金额

底价部分

500(含)万元以下

0.58%

转让方

500-2000(含)万元

0.48%

2000-5000(含)万元

0.38%

5000-10000(含)万元

0.23%

10000万元以上

0.07%

溢价部分

按溢价金额计算

4.98%

受让成交金额

500(含)万元以下

0.58%

受让方

500-2000(含)万元

0.48%

2000-5000(含)万元

0.38%

5000-10000(含)万元

0.23%

10000万元以上

0.07%

企业增资

募集资金金额

拟募集

资金部分

1000(含)万元以下

0.3%

增资方

1000-10000(含)万元

0.1%

10000万元以上

0.05%

超募部分

按超募金额计算

5%

投资资金金额

1000(含)万元以下

0.3%

投资方

1000-10000(含)万元

0.1%

10000万元以上

0.05%

资产转让

转让成交金额

底价部分

1000(含)万元以下

0.95%

转让方

1000-10000(含)万元

0.48%

10000万元以上

0.048%

溢价部分

按溢价金额计算

4.98%

受让成交金额

1000(含)万元以下

0.95%

受让方

1000-10000(含)万元

0.48%

10000万元以上

0.048%

资产出租

合同租金金额

1000(含)万元以下

1%

承租方

1000-10000(含)万元

0.4%

10000万元以上

0.04%







注:1.上述交易服务每宗单向不低于1000元(其中车辆交易和资产出租项目单项不低于200元);

2.上述资产交易项目对付费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上述交易服务以外的,经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等非公开协议交易项目,按每宗2000元收取。

二、有关事项

(一)你司应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方式,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提升平台交易服务水平。

(二)你司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2023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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