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33959972Y/2024-00301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2024〕51号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9 |
发布日期: 2024-08-19 17:07:01
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734号)精神,按照我区现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非采暖季我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23年采暖季每立方米3.487元调整为2.977元。
(二)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本次仍暂不作调整,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2.576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0元)执行。
以上非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气费清算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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