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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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33959972Y/2024-001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下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16 11:08:27

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596号)精神,按照我区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非采暖季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气

1.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每立方米2.039元、2.209元、2.559元调整为2.196元、2.366元、2.716元。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9元调整为2.246元。

3.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本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96元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

1.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10元调整为3.05元。

2.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本次仍暂不作调整,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2.576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0元)执行。

以上非采暖季居民、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气费清算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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