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33959972Y/2022-00170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委〔2022〕49号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2022-05-16 10:50:00
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中心城区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555号)精神,按照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现行居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和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现就2022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13元、2.30元、2.65元调整为2.039元、2.209元、2.559元。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18元调整为2.089元。
3.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96元执行。
4.非居民用气。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下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即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576元,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元)。
二、执行时间
非采暖季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其中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
三、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气费清算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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