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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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33959972Y/2021-00133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委〔2021〕57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8 17:12:53

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492号)精神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1江津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淡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一、二、三阶梯价格执行;旺季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1.96/m32.13/m32.48/m3调整为2.13/m32.30/m32.65/m3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淡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01/m3调整为2.18/m3

3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淡、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1.96/m3执行。

二、政策执行时间

1.淡季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41日至20211031日。

2.旺季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111日至2022331日。

三、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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