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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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
(试行)的通知
津发改〔2025〕20号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服务业培育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升规升限,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个体户给予补助1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分支机构转为法人机构,且当年入统的,给予补助5万元。
第三条 鼓励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大型商超等市场主体新建统一结算平台,入统当年给与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获评“重庆服务业企业100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限享受1次)。对新增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自2025年起,对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开票(以当年11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开票(以当年12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以当年12月为准,下同),年开票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于年开票额达到40亿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自2025年起,对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当年开票增量超过3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开票增量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当年开票增量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取上级支持,企业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星级楼宇等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区级分别给予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5年1月1日起计算。本政策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委负责解释,申报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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