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江津区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规范〔2021〕2号
各学区管理中心、各中小学校: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课后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委〔2020〕70号),试行一年即将到期。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发〔2019〕20号)精神,按照“家长自愿、成本补偿、非营利性”原则,基于成本测算,参考周边区县收费标准制定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每生每课时2.50元,课后延时服务每天参加1课时,每生每月不超过55元,课后延时服务每天参加2课时,每生每月不超过110元,课后延时服务每天参加3课时,每生每月不超过160元。学校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二、执行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本校自愿参加课后延时服务的在校学生。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四、有关事项
1.对脱贫户、低保家庭儿童免收课后延时服务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2.课后服务收费要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师及外聘校外人员劳动报酬、添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耗材以及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其他开支。
3.学校应主动向学生家长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切实提高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并坚持长效管理,及时更新。
4.坚持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以课后服务为名违规收费、乱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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