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28 10:46:18 大 中 小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2024年非采暖季江津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2024〕51号,下称《通知》)。现就《通知》政策依据、主要内容、执行时间等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上游门站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下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二)下游销售价格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津发改委〔2017〕310号),建立了我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原则上应联动调整下游城市燃气企业专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销售价格调整因素及主要内容
此次非采暖季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涉及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于上游供气企业下调重庆市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我委根据现行我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下调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23年采暖季每立方米3.487元调整为2.977元。为有效统筹天然气价格调整与相关行业平稳协调发展,CNG原料气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分别按现行每立方米2.576元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0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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