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06 17:26:04 大 中 小
区经济信息委:
贵委《关于提供重庆市江津区政协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收悉,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就委员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与建设 ”的建议复函如下。
委员在提案中提出“建议区发改委牵头,优化充电设施布局结构”。根据《关于市级层面调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职责的函》(渝经信函〔2024〕31号)文件工作安排,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工作已全面移交区经济信息委,我委已无相关职能。
委员提出“加强充电设施项目前期备案制管理”。目前,我区充电设施建设备案严格按照《全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指南(2023年版》(渝经信发〔2023〕88号)文件规定对备案企业经营范围进行审核,经营范围需具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经营范围,需上传建设地产权方房产材料及租赁协议,建设内容及规模必需符合建设要求。
委员提出“做好价格调控,建议区发改委牵头指导充电运营企业组建联盟、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公开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按渝府办发〔2018〕184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目前,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的定价权限均不在区县发改委。
特此复函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联系人:陈晏,电话:81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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