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31 15:23:17 大 中 小
区内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6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6〕792号)精神,按照我区现行居民、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26年非采暖季我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6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气
1.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居民用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196元、2.366元、2.716元执行。
2.低保用户、特困人员及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96元执行,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246元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
1.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367元执行。
2.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576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0元)执行。
以上非采暖季居民、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城市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有关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用气安全,切实做好气费清算结算和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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