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2-12 09:20:42 大 中 小
区内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5年采暖季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5〕1431号)精神,按照我区现行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25年采暖季我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5年采暖季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977元调整为3.367元。
(二)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576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0元)执行。
以上采暖季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政策衔接、气费清算结算。有关部门、各平台、镇街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用气安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关于2025年采暖季江津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2025年采暖季江津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2026〕5号,下称《通知》)。现就《通知》政策依据、主要内容、执行时间等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上游门站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二)下游销售价格
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津发改委〔2017〕310号),建立了江津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原则上应同向联动调整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销售价格调整因素及主要内容
此次采暖季江津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涉及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于上游供气企业上调了重庆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我委根据现行江津区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上调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367元。为统筹天然气价格调整与有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压缩天然气原料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分别按现行每立方米2.576元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0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根据上游气源价格方案执行时间,以上采暖季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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