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29 17:11:03 大 中 小
津发改〔2025〕19号
各镇街、重庆储备粮集团江津分公司、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认真做好2025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储政策要求,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新收获粮食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我区2025年新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收获粮食质量监测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重庆储备粮集团江津分公司、相关镇街配合。按照《重庆市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粮储仓〔2025〕28号),我区2025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43份。其中:稻谷34份(含市级优质稻谷样品12份)、玉米7份、油菜籽2份。根据各镇街粮食生产情况,计划在我区6个镇抽取样品(详见附件1),请承担抽样任务的镇提前确定抽样主体,采样环节以田间采样和农户采样为主,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开展持续监测。抽样时间另行通知,样品采购费用由我委承担。
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粮食收购企业、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及库点。
(二)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收购
一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水杂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风险,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购销台账等相关材料。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
四是切实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入库检验制度,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对验收发现的通过填埋杂质或其他方式充抵库存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
各镇街要摸清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经纪人和企业底数,督促在辖区内从事收购粮食的企业及时到我委备案,指导收购企业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水杂增扣量标准、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发现收购企业存在坑农害农行为的,请立即报告我委。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镇街高度重视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充分认识严把粮食质量关、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保障收购工作有序开展,是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具体要求,是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种粮农民切身利益重要手段。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镇,要积极配合,提前联系落实抽样主体,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要督促辖区内各类粮食收购主体严格落实收购政策,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认真自查。各粮食收购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严格落实粮食收购环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向我委报送粮食收购数据,严禁坑农害农行为发生。同时请各粮食收购企业强化为农服务意识,结合企业实际提供便利服务,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
(三)严肃监管。我委将会同市场管理等部门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对粮食收购企业检查全覆盖,督查各收购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收储政策规定情况,强化粮食质量管理,切实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夯实收购企业的管理责任,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规范执行,保障种粮农户切身利益。
附件:江津区2025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联系人:汪涛,联系电话:81220420、15123098792)
附件
江津区2025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单位:份
序号 |
镇街 |
样品总量 |
稻谷 |
玉米 |
油菜籽 |
备注 |
1 |
白沙镇 |
9 |
7(含3份优质稻谷样品) |
2 |
/ |
|
2 |
石蟆镇 |
8 |
7(含3份优质稻谷样品) |
1 |
/ |
|
3 |
油溪镇 |
9 |
6(含2份优质稻谷样品) |
1 |
2 |
|
4 |
吴滩镇 |
7 |
6(含2份优质稻谷样品) |
1 |
/ |
|
5 |
李市镇 |
5 |
4(含1份优质稻谷样品) |
1 |
/ |
|
6 |
西湖镇 |
5 |
4(含1份优质稻谷样品) |
1 |
/ |
|
合计 |
43 |
34 |
7 |
2 |
备注:每个粮食样品数量为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检),每份样品不少于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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