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9 10:05:00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秩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jjqfgwztb@163.com
2.传真:023-47554679
3.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路99号,重庆市江津区行政中心1438,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邮编402260。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秩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招标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已纳入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效率,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较多的项目单位,可以每年依法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该单位当年年度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法依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一)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事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江津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采用我区制定的示范文本,不得擅自修改。
(二)明确招标代理人员及责任
招标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员等项目班子人员,所有人员原则上当期不得有因不良行为被信用记分的情况。江津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人及审核人,原则上至少有一名精通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从业人员(如招标师)。上述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三)合理确定代理费用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的复杂情况、代理的范围和事项以及市场实际合理确定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江津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
(四)明确合同违约责任
招标代理合同中需明确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等行为的违约责任,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规范使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应保证2人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到场:
一是应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并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的,应协助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是应协助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做好澄清和说明。
三是协助招标人按照市级规定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五、严格招投标结果信息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定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做好评标结果公示,协助招标人定标并做好中标结果公示。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布中标结果。
六、依法依规做好异议和异常情况处置工作
(一)在招标文件发布期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应及时接收,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3日内依法依规进行有效回复。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需核实的,要及时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及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及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三)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或查办案件。
七、协助签订项目合同
(一)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提醒招标人书面告知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具体事项。
(二)如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低价风险担保为保函的,应协助招标人对保函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签订合同。
(三)协助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八、规范编制招投标情况报告,及时归档、移交招投标活动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协助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招标代理活动中所有招标投标资料整理成档,移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收到资料后按代理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代理费用。
九、严格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强化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应条款进行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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