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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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33959972Y/2025-00485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审〔2025〕3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江津区笋溪河流域先锋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发布日期: 2025-12-17 10:55:41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江津区笋溪河流域先锋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的函》(先锋府函2025186)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经我委津发改审〔2024206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因项目实施需要,你单位申请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经研究,原则同意所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为:本工程新建一座1300m3/d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主干管网27.91公里,新建改建16.7km步道,新建护栏总长合计约15.1km,配置垃圾收集点45处,笋溪河新建生态护岸22.3km、修复2.59km,生态湿地76149㎡,新建生态沟渠8.4km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区政府工作抄告202151要求,实施代建,代建单位为重庆市江津区振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该文件与原批复文件津发改审〔2024206配套使用,未尽事宜以原批复文件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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