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33959972Y/2025-00217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审〔2025〕16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
发布日期: 2025-05-27 16:17:29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居民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的函》(津公用事业函〔2025〕1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经我委津发改审〔2024〕139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因项目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你单位申请该项目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结合区政府办公室(〔2021〕51号)工作抄告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所请,现就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其代理单位为重庆市江津区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二、该文件与原批复文件(津发改审〔2024〕139号)配套使用,未尽事宜以原批复文件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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