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33959972Y/2025-00204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审〔2025〕15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
发布日期: 2025-05-27 14:45:08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团结湖大数据智能产业园PPP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的函》以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经我委津发改审〔2021〕58号文、津发改审〔2022〕164号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因项目实施需要,根据区政府公文办件〔2023〕3202号批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所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同意将该项目建设单位由重庆市江津区团结湖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
该文件与原批复文件津发改审〔2021〕58号文、津发改审〔2022〕164号配套使用,未尽事宜以原批复文件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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