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71784229H/2024-00087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处理〔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8 |
发布日期: 2024-03-18 15:52:22
任善泽(专家证号A004879)、龚云芬(专家证号A004453)、周树蓉(专家证号A000238)、鄢文革(专家证号A000640):
经查,你们在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双宝院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10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双宝院区建设工程项目在江津区交易平台开标评标,你们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你们的上述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对该项目招投标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分别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记分周期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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