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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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054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处理〔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4-14 17:05:00

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江津区李市镇孔目村、龙吟村等移民安置村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二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8月1日,你公司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均参加“江津区李市镇孔目村、龙吟村等移民安置村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均由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电脑制作。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4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12分,记分周期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 12个月。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津发改处理〔2023〕4号关于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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