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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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052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处罚〔2023〕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4-14 14:25:00

当事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Q13L

法定代表人:李三江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

现已查明,202281日,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江津区李市镇孔目村、龙吟村等移民安置村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二次)投标活动,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均由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电脑制作,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评标报告、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相关文字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规定,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委研究决定,经我委研究决定,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一是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47000(壹拾肆万柒仟元整);二是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张淑真罚款10280元(壹万零贰佰捌拾元整)

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室(区行政中心1430办公室)获取缴款信息,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47

附件下载:

津发改处罚〔2023〕3号关于对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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