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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5 16:48:30

20211221日,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江津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153号)。为方便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实际印发了《江津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

14项工作任务

1.规范工程安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2.取消不合理收费。自20213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3.明确政府责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负责建设。

4.明确企业责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接入工程的管线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建设。

5.明确用户责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

6.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

7.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8.规范转供主体收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其它费用。

9.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

10.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

11.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12.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13.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

14.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有关说明

1区域范围。本通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2时间节点。自20213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负责建设,管线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建设,用户不再承担任何费用。202131日前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接入工程建设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3接入工程。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工程为接入工程,又称入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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