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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1 17:58:29

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江津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将江津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代拟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2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程小琴

联系电话(传真):81220427   47554679

地址: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社区99

邮编:402260

邮箱:jjfgwtzk@163.com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21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1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2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针对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计划。

3.落实项目前期经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具体按照《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津发改委〔202032号)操作执行。

(二)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1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经明确;

3)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2月初报区政府审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3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项目推进。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未按计划执行的,区政府将进行通报约谈,区财政局将在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上做适度调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按照调度工作要求,各项目单位通过江津区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发展改革委汇总统筹并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白沙镇人民政府按照区政府授权行使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纳入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通过在线平台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对已纳入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议书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或转报。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1.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包括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直接纳入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2.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主要包括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设施改造、一般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含不涉及外立面改造的装饰装修

3.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主要包括平场项目、土地整治项目、绿化项目、公路大中修项目、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项目、农村供排水项目、村内道路项目、村庄文化体育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等

4.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项目列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后,项目单位要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通过在线平台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三年滚动规划所列建设内容有较大差异的,项目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同意后再报批。

区发展改革委要结合相关部门建设条件核实结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原因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无法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可出具“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不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可自行编制)。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实施,同时按规定履行有关项目审批手续。

(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同步报有关部门审批。

1. 初步设计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投资概算批复。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投资概算核定重点对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其中,按规定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即按规定不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投资概算中各项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3. 并联审核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同步办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沟通审查情况。初步设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或不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完善设计后重新报批。

4. 简化审批手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平场项目、土地整治项目绿化项目、以设施设备购置或服务采购为主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等组织实施。

(四)调整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需调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发展改革提出调整申请。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投资10%及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同意调整后再提出申请。

2. 设计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调整初步设计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3. 概算调整

  因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区发展改革委核定调整概算前,项目单位应将调整概算的原因、责任主体、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超概算投资筹措等相关情况报区政府批准。

(五)其他审批事项

采取安排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政府投资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重庆市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一)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等要求,建立专职机构、专业人员等管理组织,并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负总责和首要责任,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建成投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二)推行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上述公益性项目指的是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且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招投标管理

1严格监督执法。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规范服务,并定期对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对全区招标投标活动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是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审核的招标方案,规范开展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实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送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单位应当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用。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督促各项目单位按国家、重庆市、江津区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项目发包,定期组织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合同管理

1严格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强化合同履约监管。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资金拨付等条款。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合同履行,顺利推进项目建设。

、建立政府投资控制机制

(一)投资控制措施和责任主体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

项目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项目单位在概算核定后,实行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情况及时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由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中心、管委会)履行投资控制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变更投资的审核。

(二)规范变更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遵循“先论证、再审批、后实施”原则:一是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涉及技术变更的(无论设计方提出或建设方提出或施工方提出),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单)、变更图纸,设计须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审批;三是不涉及技术变更,仅与招标清单产生较大量差的工程量变更,由监理单位出具变更令。在变更实施之前,按以下程序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同时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者减少)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批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后执行,并由项目单位将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

2.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同时单项(次)变更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中心、管委会)初审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由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批,并由项目单位将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

以上两类变更直接进入结算,不送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3.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或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首先进行论证,送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中心、管委会)初审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经分管项目区领导、分管财政(国资)副区长、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该类变更预算需送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三)严格结算审核

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并在办理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工程结算书》送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登记备案。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结(决)算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结算审计。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结(决)算审计的项目,由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按以下分类采取必审和抽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结算审核。

1.对当年区委区政府交办项目、区级重点项目、区纪委监委移交项目、群众反映强烈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备案项目,以及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实行必审。

2.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不少于结算备案个数20%抽审;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按不少于结算备案个数10%抽审。

五、实施项目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项目后评价问责机制,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对违法违规、低效无效、损失浪费的项目责任人,依法问责追责;区级相关部门将项目后评价结果与今后对项目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挂钩。因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施工单位、供货商、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单位可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本文件要求。《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同时废止。区政府相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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