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评〔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操作程序,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国企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自筹资金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是项目造价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建设过程和财务管理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国有投资使用的各类资金来源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变更审核
第七条 变更审核范围及内容
项目变更包括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两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变更的,需报评审中心审核:
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的;
2.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虽未超过概算批复基本预备费但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减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3.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减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报送变更审核前审批流程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遵循“先论证、再审批、后实施”原则:一是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涉及技术变更的(无论设计方提出或建设方提出或施工方提出),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单)、变更图纸,设计需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审批;三是不涉及技术变更,仅与招标清单产生较大量差的工程量变更,由监理单位出具变更令。在变更实施之前,按以下程序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或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减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送项目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发展中心(国企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发展中心或集团公司)初审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经分管项目区领导、分管财政(国资)副区长、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审批完成后需送评审中心进行复查审核。
2.政府投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同时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者减少)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审批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后执行。同时,项目单位需将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此类变更不需报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3.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同时单项(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初审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后,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批。同时,项目单位需将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此类变更不需报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4.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金额(增加或者减少)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报管委会、发展中心或集团公司审批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后执行。此类变更不需报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未超合同金额10%(含),同时单项(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由管委会、发展中心或集团公司初审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批。此类变更不需报评审中心进行复查审核。
第九条 审核原则
按合同约定变更条款执行。
第十条 报审时点
项目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1款审批完成后,向评审中心申请变更审核。
第十一条 资料清单
1.申请变更审核的函(附件1)、评审项目审查表(到评审中心领取);
2.按相应审批权限同意工程变更的书面依据;
3.经工程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工程变更单;
4.经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变更施工方案;
5.变更预算书;
6.项目专业类别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具体参考《评审项目审查表》中资料清单)。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1.项目单位到评审中心领取评审项目审查表,按照资料清单在江津区评审管理系统上提交资料;
2.项目单位函告评审中心(此处需红头文件,尽量在公文系统上传,还未连接公文系统的可送纸质件)进行变更评审,同时将纸质件资料、电子件光盘和填写完整的项目审查表报送评审中心;
3.评审中心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对达到审核条件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采购中介机构;
4.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调查、核实,按照合同约定变更条款、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审核;
5.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对量对价。原则上组织对量对价会不超过3次。对量对价完成后,评审中心召开例会集体讨论决策。例会讨论完成后,评审中心将取证记录、审核对比表发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取证记录反馈评审中心。当审核过程中遇到技术复杂、争议较大、重大决策、工程法律、技术力量紧缺等重大问题时,可邀请相应专业类别专家参与论证,论证后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并可根据审议情况按流程直接上报区政府审批。
6.审批完成后,评审中心将审核结果函告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变更审核时限
变更审核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区政府同意变更后,项目单位将变更资料报送评审中心同时,施工变更工程,不因评审结果影响施工进度。变更时间从评审中心确定项目单位报送资料满足审核条件起,至发出复查审核结果的函为止。审核过程中因项目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疑问,或因修改、补充资料等造成的延误,延误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三章 结算报备
第十四条 报备范围
结算金额50万元(含)—400万元,且有立项(可研、概算批复或备案、核准)相关文件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报备资料清单
1.《工程结算报备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工程项目结算书》原件一份、定案表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结算报备流程及使用
1.凡属上述结算报备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结算后1个月内,应将《工程结算报备表》和项目《工程结算书》同时报送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
2.项目单位在支付项目工程尾款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已经进行结算报备,凡未报备的可暂不支付,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3.评审中心抽审前,凡已按程序进行结算报备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结算报备抽审
评审中心于每季度末,按不少于结算报备个数50%编制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抽审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结算复查审核。
第四章 结算复查审核
第十八条 结算复查审核是在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完成结算基础上进行的,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施工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能以评审中心复查审核代替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结算复查审核范围及内容
1.结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
2.结算金额50万元(含)—400万元之间被抽中的结算报备工程项目;
3.区委区政府交办项目、区纪委监委移交项目及其他需要结算复查审核的项目。
第二十条 结算复查审核原则
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复查审核;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依法进行复查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资料清单
1.申请结算复查审核的函(附件1)、评审项目审查表(到评审中心领取);
2.工程预算审核相关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开工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备案表)或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
5.经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复审认定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及相关的会审记录(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相关单位复审认定的设计变更图、现场变更签证单;
6.立项、可研、概算批复或备案、核准相关文件;
7.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文件、合同;
8.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
9.项目专业类别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具体参考《评审项目审查表》中资料清单)。
第二十二条 工作流程
1.项目单位到评审中心领取评审项目审查表,按照资料清单在江津区评审管理系统上提交资料。
2.项目单位函告评审中心(此处需红头文件,尽量在公文系统上传,还未连接公文系统的单位可送纸质件)进行结算评审,同时将纸质件资料、电子件光盘和填写完整的项目审查表报送评审中心。
3.评审中心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对达到审核条件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采购中介机构。
4.评审中心将资料交中介机构同时对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组织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复查审核。其中:
如出现资料不完整或资料与现场不符的,评审中心通知项目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如到期未补充资料或资料未补充完整,可进行退件处理。同时根据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目标“上级交办任务”的扣分细则,量化扣分。
如出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重要条款不一致,评审中心发函请项目单位进行明确说明,如果项目单位未按时回复或理由不充分,则根据《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21〕155号), 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以较少的金额计算。
5.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对量对价。原则上组织对量对价会不超过3次。对量对价完成后,评审中心召开例会集体讨论决策。例会讨论完成后,评审中心将取证记录、审核对比表发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证记录反馈评审中心。当审核过程中遇到技术复杂、争议较大、重大决策、工程法律、技术力量紧缺等重大问题时,可邀请相应专业类别专家参与论证,论证后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并可根据审议情况按流程直接上报区政府审批。
6.中介机构出具正式报告后,评审中心将复查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完成后,评审中心将复查审核结果函告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复查审核时限
结算复查审核时间节点指从评审中心确定项目单位报送资料满足审核条件起,至评审中心发出复查审核结果函为止。审核过程中因项目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疑问,或因修改、补充资料等造成的延误,延误时间不计入复查审核时间。其中:
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1000万元—2000万(含)的,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2000万元以上的,审查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审核结果处理
1.评审中心将国有投资报备工程项目抽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将抽审情况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结算复查审核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复查审核,逾期未报送的,评审中心可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2.对项目结算复查审核审减率超过2%(不含)或审减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局督促整改。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向区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区财政局纳入问题研判,可按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
3.纳入项目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区财政局牵头,每年将复查审核结果(包含工程建设全过程)纳入项目单位年度实绩考核,重点就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设备及全过程服务采购情况、工程结算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提出具体考核细则,按程序审定后执行。
4.以上1—3项,结算审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各有关科室和各单位有关财务部门在拨付工程项目尾款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已结算报备,凡不能提供《结算报备表》的暂不拨付。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制定国有投资项目复查审核规章制度,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复查审核业务。
(二)对评审中心报送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程序上报。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服务中介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按合同向审核中介机构和审核专家支付审核服务费、评审费。
(四)完成项目结算备案和牵头建立信息共享。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负责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关系。
(二)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书、变更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含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结算书)编制。
(三)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隐蔽工程的收方取证,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四)负责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参建单位进行追责。对上述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过失导致投资增加,或编制审核的造价因漏项或计量偏差等技术性原因造成误差较大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复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财评〔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XX项目变更(或结算复查)审核的函
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155号)精神,现将XX项目送你中心进行变更审核(或结算复查审核)。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变更审批情况
变更原因及项目变更审批情况(包括是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是否有变更设计、是否应报区政府审批等)。
三、招(投)标情况
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合同签订时间、计量计价原则、变更条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五、工期情况
变更项目已开工部分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结算项目工期情况。
六、送审金额
项目招(投)标金额,合同金额,变更增加、减少金额,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金额,项目单位初审(包括一审、二审)金额,送评审中心审核金额等。
七、资料清单
需详细写出资料名称、页数。
八、对接人员相关情况
我单位委托内部职工,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方式: ,到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办理XX项目的变更审核(结算复查审核)事宜,对接该项目的一切审核工作。
九、其他情况(若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写明)
1.本单位承诺:按有关文件规定与你中心配合,按照要求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的项目资料和相关情况介绍,并根据要求进行自查。对所提供资料和相关情况介绍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漏报不再补充,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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