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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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产业〔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和本级财政安排的, 用于地灾、抗旱、防汛、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补助资金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和应急处置;

(三)灾情统计、应急监测;

(四)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装备,购买搜救、排危等技术服务;

(五)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相关支出。用于救灾物资的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

(六)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七) 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区应急局根据常年灾情及当年灾情预测分析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年度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安排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安置和安全转移等生活救灾需要,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报送灾情报告。

区应急局核实灾情后,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报告灾情、申请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救灾资金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预调本级救灾资金至受灾镇街。

收到上级救灾资金后,区应急局根据镇街受灾程度,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及时拨付到相关镇街和单位。

第八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受灾镇街向区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要求如下: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一次灾害过程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上述申请文件中,镇街应如实上报本级救灾资金安排情况。灾情稳定后,镇街要及时上报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镇街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灾民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对倒房重建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对损房维修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按“户报、村评、张榜公示、镇审”程序纳入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救助、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可简化程序纳入救助,并做好事后公示。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或因灾倒房户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或倒房重建明白卡)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坚持救灾资金“一卡通”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损房集中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应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到灾民户,并尽可能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灾民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镇街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支持救灾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镇街财政、应急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和各镇街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镇街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镇街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区应急局、区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产业〔2021〕8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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