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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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9〕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规范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现将《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镇街,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19年12月25日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规范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完善维修养护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取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设备完好率、检修及时率和群众满意率,促进工程专业化、企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和场镇水厂扩网的农村饮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以运营单位自筹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应积极筹集维修养护资金,区级维修养护资金适当给予补助,逐步实行“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区级维修养护资金范围:中央、市级、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其他可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

    第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预算,金额为1000万元左右。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应采取受益群众一事一议、按一定比例在水费收入中提取等筹集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使用,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区级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应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区级维修养护资金由区水利局设专账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台账,实行专账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一次性维修养护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申请使用区级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条 使用区级维修养护资金程序。

    (一)项目申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维修养护工程实施前,向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填报《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表》,并附工程维修养护简易实施方案等资料。

    (二)项目审批。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复核后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研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维修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分别下达资金及项目计划。

    (三)项目实施。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完善质量监督手续。

对投资较少、技术质量不复杂、无安全隐患的项目,可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49号)精神实行自建。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维修养护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级部门组织抽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江津区涉农项目资金拨款(报账)申请表》,报送工程相关资料,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审查复核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使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需申请使用区级维修养护资金的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按抢险救灾相关规定申报同意后,先行实施工程应急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管理好、使用好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区审计、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区级维修养护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水价机制,落实管理单位,规范水费征收和维修养护资金提取等管理制度,禁止以拍卖、转让等方式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商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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