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08 15:03:23 大 中 小
重庆市江津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 ||||||||||
更新时间:2024年9月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申报条件 |
补贴申报流程 |
发放 |
发放 |
主管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77号) |
149.041元/亩 |
耕地种植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
当年6月-9月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4646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以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的为准。 |
在江津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购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已纳入“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年)”的产品可自愿申报补贴。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 |
适时分批次发放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30725 |
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600元/人/年;从其登记核准之日起扶持20年 |
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 |
因三峡水库、大中型水库修建搬迁的农村移民 |
直补移民登记;水利部核准;区水利、财政部门登记发放 |
当年3月底前 |
打卡 |
区水利局 |
023-47519648 |
4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每亩每年20元补助标准,连续补助5年。 |
退耕农民 |
镇级验收合格 |
街镇自查验收-向区林业局提交自查验收结果和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
验收当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61625 |
5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 |
补助1200元/亩,其中第一次验收合格补助500元/亩,第二次验收合格补助300元/亩,第三次验收合格补助400元/亩 |
退耕农民 |
区级验收合格 |
街镇自查验收-街镇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林业局发布验收结果-街镇公示验收结果-街镇提交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
验收当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61625 |
6 |
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农户资金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
退耕农民 |
区级验收合格 |
街镇自查验收-街镇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林业局发布验收结果-街镇公示验收结果-街镇提交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
验收当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61625 |
7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2023年起生态补偿标准16元/亩 |
公益林林户 |
有公益林的林农户 |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林业局 |
当年6-10月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24438 |
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初审、公示;区级复审、公示 |
每年9月30日前 |
打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7292179 |
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4〕3号) |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32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960元。 |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市户口;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 |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区级复审 |
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
打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7292179 |
1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一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3〕10号)2.《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3〕5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73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每人600元/月。 |
低保对象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四个方面同时符合符合相关规定。 |
困难群众可享户籍所在地、长居地民政办提出申请,镇街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低保。 |
纳入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52952 |
1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一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3〕10号)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3〕57号) |
955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50元/人/月,半护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
特困供养人员 |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同时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特困人员申请、镇街审核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供养。 |
纳入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28694 |
1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 |
一是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针对上述四类人员身患重特大疾病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自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扣除救助标准线后分别按10%-90%不等给予救助,最高可救助5万元;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医疗,A类、B类最高可获救助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C类最高可获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二是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C、D类四类人员,在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最高可获救助36个月、18个月、6个月和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三是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人员,升学当年可获救助5000元的升学临时救助,同时,在读期间每年还可分别获2000元、1000元的临时救助;四是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最高可救助2000元。 |
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
符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申请、镇街调查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28694 |
1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政〔2015〕358号) |
200元/人/月 |
低保或特困 |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江津区户籍的特困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由所在镇(街)通过数据比对核实认定。 |
审批通过后次月开始享受,每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62676 |
14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每人每月一级90元、二级80元 |
重度残疾人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申请补贴 |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21028 |
15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每人每月80元 |
贫困残疾人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补贴 |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21028 |
1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一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补助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3〕10号)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3〕57号) |
每人每月1405元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噩申报条件:1.具有江津户籍;2.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
1.由监护人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
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90422 |
17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⑴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按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
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
⑴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本人申请、村(社)评议、镇街审核、区应急局审批(备案) |
次年春节前 |
打卡 |
区应急局 |
023-47589762 |
1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
农村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补助;农村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按照3.5万元/户标准补助。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
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30天之内发放补助 |
打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7580407 |
19 |
实际种粮农民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3 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23号) |
14.408元/亩 |
实际种粮者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
当年5月-9月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4646 |
20 |
种粮大户补贴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207号) |
145.591元/亩 |
种粮大户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
实行大户申报、村镇核准、区级审查、市级备案制。 |
当年6月-9月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4646 |
21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根据江津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江津委办发〔2010〕52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节日慰问金的请示》津民文〔2018〕12号 |
慰问标准为160元每人每年,其中元旦、端午、五一、中秋、国庆为20元每人,春节为60元每人 |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
在当月在册低保、特困名单中的对象均符合享受补助条件 |
无需额外申报,凡在当月低保、特困名单对象均符合条件 |
节日当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52952 |
22 |
福彩圆梦 孤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
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按月发放, |
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 |
1.由监护人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
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90422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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