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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2022)

发布日期:2022-09-21 12:39:39

重庆市江津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补贴项目名称文件依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补贴申报流程发放
     时间
发放
     方式
主管
     部门
咨询及投诉电话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2〕59号)150.29元/亩耕地种植户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当年6月-9月打卡区农业农村委023-47524646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以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的为准。在江津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已录入“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年)”的产品可自愿申报补贴。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适时发放打卡区农业农村委023-47521513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_x005f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600元/人/年;从其登记核准之日起扶持20年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因三峡水库、大中型水库修建搬迁的农村移民直补移民登记;水利部核准;区水利、财政部门登记发放当年3月底前打卡区水利局023-47519648
4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生态林正常补助8年(245元/年/亩),延长补助8年(125元/年/亩)退耕农民镇级验收合格街镇自查验收-向区林业局提交自查验收结果和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验收当年打卡区林业局023-47561625
5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
补助1200元/亩,其中第一次验收合格补助500元/亩,第二次验收合格补助300元/亩,第三次验收合格补助400元/亩退耕农民区级验收合格街镇自查验收-街镇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林业局发布验收结果-街镇公示验收结果-街镇提交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验收当年打卡区林业局023-47561625
6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渝财农〔2022〕129号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2023年起生态补偿标准16元/亩公益林林户有公益林的林农户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林业局当年6-10月打卡区林业局02347524438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初审、公示;区级复审、公示每年9月30日前打卡区卫生健康委023-47292179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2〕2号)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市户口;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区级复审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打卡区卫生健康委023-47292179
9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一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2.《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2〕92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717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每人581元/月。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四个方面同时符合符合相关规定。困难群众可享户籍所在地、长居地民政办提出申请,镇街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低保。纳入次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552952
10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一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2〕92号)932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50元/人/月,半护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江津区户籍的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同时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申请、镇街审核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供养。纳入次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528694
1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一是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针对上述四类人员身患重特大疾病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自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扣除救助标准线后分别按10%-90%不等给予救助,最高可救助5万元;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医疗,A类、B类最高可获救助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C类最高可获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二是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C、D类四类人员,在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最高可获救助36个月、18个月、6个月和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三是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人员,升学当年可获救助5000元的升学临时救助,同时,在读期间每年还可分别获2000元、1000元的临时救助;四是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最高可救助2000元。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符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申请、镇街调查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次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528694
12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
     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政〔2015〕358号)
    
200元/人/月低保或特困具有江津区户籍的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江津区户籍的特困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不得多重享受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由所在镇(街)通过数据比对核实认定。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当地镇(街)民政办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当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262676
13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2〕207号)
每人每月一级90元、二级80元重度残疾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申请补贴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次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521028
14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2〕207号)
每人每月80元贫困残疾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补贴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次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521028
15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一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补助《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每人每月1382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噩申报条件:1.具有江津户籍;2.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条件:1.具有江津户籍;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1.由监护人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2.当地镇(街)民政办进行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发放资金。
次月发放打卡区民政局023-47290422
16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因灾房屋损坏对象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本人申请、村(社)评议、街镇审核、区应急局审批(备案)次年春节前打卡区应急局023-47589762
1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农村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补助;农村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按照3.5万元/户标准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资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30天之内发放补助打卡区住房城乡建委023-475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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