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465J/2025-00145 | [ 发文字号 ] | 津财会〔2025〕57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1 |
发布日期: 2025-12-11 09:46:41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椰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江津分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椰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服从重庆椰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DWRPG315,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浒溪南路315号(耕海圣泉.尚品居9幢吊5-5)(自主承诺)。专职从业人员为杜静、诸远香、贺明欣,其中杜静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你公司撤销或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办公地点跨区迁移,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每年4月30日前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年度备案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五、主动接受我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此复。
附件:代理记账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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