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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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465J/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津财会〔2025〕29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津财会〔2025〕29号 关于同意重庆易企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6 15:31:01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易企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易企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F8BX16,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滨洲东路35号(自主承诺专职从业人员为刘钰婷邓红张颖其中刘钰婷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版或纸质版)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跨区迁移,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每年430日前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向我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六、主动接受我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620250003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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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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