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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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465J/2024-001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津财会〔2024〕42号 关于同意重庆税税通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8-23 18:16:24


重庆税税通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305Q91,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169329-8(正升时代港湾)。专职从业人员为银小平、黎雪洁、刘津良,其中银小平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版或纸质版)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跨区迁移,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每年430日前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向我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六、主动接受我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620240008

此复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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