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14 17:36:40 大 中 小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
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国有投资评审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津委编发〔2020〕84号)精神,我局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95号)进行部分调整和修改,现将《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3日,如有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於飞;联系方式:13678420127;电子邮箱:240306880@qq.com。
附件: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
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
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
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提升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国企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自筹资金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是项目造价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建设过程和财务管理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国有投资使用的各类资金来源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变更审核
第七条 变更审核范围及内容
项目变更包括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两类,应报评审中心复查审核的项目有:
1.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的;
2.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虽未超过概算批复基本预备费但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3. 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或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变更审核前期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或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首先进行论证,送项目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发展中心(国企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发展中心或集团公司)初审变更方案和工程变更预算,经分管项目区领导、分管财政(国资)副区长、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变更后,项目单位将变更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进行变更审核。
第九条 报送变更审核资料清单
1.送审函、项目审查表;
2.按相应审批权限同意工程变更的书面依据;
3.经工程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并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工程变更单;
4.经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变更施工方案;
5.变更预算书;
6.项目专业类别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条 变更审核中介机构确认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复查审核原则上采取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
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变更审核。
第十一条 变更审核原则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审核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原则上按重庆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重庆市无相关定额的执行部颁定额),人工和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凡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没有的,可进行估价或业主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 变更审核争议解决
当审核过程中遇到技术复杂、争议较大、重大决策、工程法律、技术力量紧缺等重大问题时可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专家论证后的意见将作为该项目(问题)审核结论的重要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十三条 变更审核时限
变更复查审核的时限从确认开始审核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变更审核报告审批
评审中心将变更审核结果报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审批。
第三章 结算报备抽审
第十五条 结算报备范围
除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外,投资总额50万元(含)-2000万元,且有立项、可研、概算批复或备案、核准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报备表使用
1.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结算后1个月内,应将报备表和项目《工程结算书》送评审中心登记报备,同时将报备表和项目《工程结算书》报送区审计局。
2.有关财政财务部门在项目工程尾款支付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已经报备,凡未报备的可暂不拨付,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3.评审中心抽审前,凡已按程序进行结算报备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报备项目抽审范围
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不少于结算报备个数50%抽审;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按不少于结算报备个数50%抽审。
第十八条 抽审时间
评审中心结合上月报备情况抽审后,编制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抽查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结算复查审核
第十九条 结算复查审核范围
除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外,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结算报备抽中项目;结算完结超过1个月未到评审中心报备的工程项目;区委区政府交办项目、区纪委监委移交项目、群众反映强烈项目。
第二十条 报送结算复查审核资料清单
1.送审函、项目审查表;
2.工程预算审核相关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开工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备案表)或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
5.经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复审认定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及相关的会审记录(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相关单位复审认定的设计变更图、现场变更签证单;
6.立项、可研、概算批复或备案、核准相关文件;
7.勘察、设计、监理合同;
8.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结算复查审核中介机构确认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结算复查审核原则上采取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
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复查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结算复查审核原则。
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复查审核;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显失公平的结算方式,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依法进行结算复查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结算复查审核时间
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1000万元-2000万(含)的,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2000万元以上的,审查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结算复查审核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评审中心申报项目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评审中心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且确认收齐后,按规定购买中介服务;
(三)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初审结论;
(四)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初审结论进行对量对价;
(五)评审中心将对量对价后的审核结果征求项目单位,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六)评审中心按项目情况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结算复查审核报告审批
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核工作
区委、区政府交办其他审核项目,项目单位除按行业规范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区委、区政府书面批示材料(会议纪要、公文办件等)。
第六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考评考核中介机构。凡发现中介机构有重大失误的,要立即停止与该中介合作,并将情况函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职责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项目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相关报告的核查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制定国有投资项目复查审核规章制度,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复查审核业务。
(二)对评审中心报送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程序上报。
(三)按法律规定对服务中介实施监督管理。按合同向审核中介机构和审核专家支付审核服务费、评审费。
(四)完成项目结算备案和牵头建立信息共享。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委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展中心、管委会)履行投资控制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负责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关系。
(二)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书、变更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含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结算书)编制。
(三)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隐蔽工程的收方取证,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四)负责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参建单位的进行追责。对上述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过失导致投资增加,或编制审核的造价因漏项或计量偏差等技术性原因造成误差较大的,按合同约定,除限期整改外,相应扣减合同费用,追偿经济损失。
(五)政府投资项目需调整立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投资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在提出调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同意调整后再提出申请。
(六)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中未按规定立项、未按规定申报概算、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中心按月将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抽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将抽审情况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两周内将结算复查审核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复查审核,逾期未报送的,评审中心可将未报送项目清单作为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对项目结算复查审核审减率超过2%(不含)或审减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局督促整改。其中,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区财政局纳入问题研判,可按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
第三十六条 国有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国有投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置: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规定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国有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概算投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国有投资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严肃处置。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施工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得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审核代替工程结算。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事项与区政府原有财政国有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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