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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22 15:33:49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过程。

第二条 对查封、扣押财物、强制拆除等涉及人身安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其他不能够通过文字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情形,也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主要环节。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现场位置的标志性建筑或参照物;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

(六)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

(七)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和情况。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存储、整理有关音像资料,或交由专门人员存储、备份,不再自行保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 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及全区各镇街大队在送审一般程序案件时,应随卷附带该案件的音像记录材料。

第八条 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及全区各镇街大队应填写《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附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音像资料进行登记,每季度报局安全法制科汇总。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随案卷保存。

第十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提起复议、诉讼或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等主要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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