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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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62153008/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2-11 09:59:15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1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等 居民:按户数计征7.50元/户·月 江津区发改委   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委〔2015〕183号)
各机关、事业、团体: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2.00元/人·月
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根据垃圾产出量:60--100.00元/吨
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根据经营面积:0.35元/㎡.月-0.50元/㎡.月
2 江津区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占用城市道路和占用挖掘修复 1.城市占道费: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政府制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渝价[2001]339号》
2.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渝价〔2009〕442号 市发改委
3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绿化占绿补偿费 补偿类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弥补公共利益损失 移植:5元—20万元·(株/平方米/丛) 政府制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砍伐:15元--9500元·(株/平方米/丛)
临时占用:0.5—5元/天·平方米
占用:1000—7000元/平方米
4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补偿类 提供代为修复和应急处置服务 参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该标准中未包含的设施类别按照市政设施工程造价标准收费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5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五人制足球场收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鼎山公园足球场收费 200元/场(2小时) 区发改委 津发改〔2024〕4号
6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8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9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0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3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4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5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6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路灯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7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路灯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8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路灯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9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路灯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0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路灯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2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3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4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5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6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参公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7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参公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8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参公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9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参公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30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参公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1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2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3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4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35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江津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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