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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日期:2024-02-06 09:35:00

1.申请条件:(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2)交通管理部门意见。(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4)既有市政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2.申请材料:(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2)涉及结构设施安全的须有安全评估报告;(3)施工设计图;(4)涉及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5)施工图审查意见;(6)施工范围示意图;(7)拆除、改动、迁移排水设施示意图(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总平图)。

3.申请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4.法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咨询方式:023-812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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