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06 09:36:00 大 中 小
1.申请条件:(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2)排水许可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3)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申请排水许可基本信息变更的。(4)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2.申请材料:(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3)水质监测报告、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5)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3.申请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4.法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咨询方式:023-812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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