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62153008/2025-000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
发布日期: 2025-04-01 15:31:07
当 事 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叶**
你单位于 2025年1月21日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审计局路段,实施的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时未实行封闭施工,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反,且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不大,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10269260010001)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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