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62153008/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渝(津)城罚决字〔2023〕1300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发布日期: 2023-11-02 17:48:25
当 事 人: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4998W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任**
你单位于 2023年9月26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清平巷1号至55号路段(车行道)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长100米、宽0.8米、面积8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 9月 26 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经查明,你单位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清平巷1号至55号路段(车行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公司违法行为挖掘面积大、对市民安全出行影响大,按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10269260010001)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3 年 10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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