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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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05 11:16:28

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实施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金科集美东方小区未按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本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津)城罚先告字〔2025〕180007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津)城罚听告字〔2025〕180007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303办公室)领取《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津)城罚先告字〔2025〕180007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津)城罚听告字〔2025〕18000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津)城罚先告字〔2025〕180007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津)城罚听告字〔2025〕180007号)

联系人:牟亚兰       联系电话:023-47261705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303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津)城罚先告字〔2025〕180007号

当事人: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金科集美东方小区未按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前五日内应当将住宅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现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裁量为一般,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人:       牟亚兰    联系电话:   023-47261705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303办公室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渝(津)城罚听告字〔2025〕180007号

当事人: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金科集美东方未按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前五日内应当将住宅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裁量为一般,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人:     牟亚兰     联系电话:     023-47261705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30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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